发布时间:2024-02-22 来源:土壤重金属检测仪
为了加强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切实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提高耕地质量,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占用耕地后开垦补充的耕地; (二)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内容的耕地; (三)别的需要进行质量评定的耕地。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评定的日常工作;设区的市州及县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在省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耕地质量建筑设计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向被评定耕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土地权属报告; (四)项目实施前的耕地质量状况的图纸、照片等资料或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五)项目自查报告。
第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初审,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附件2)。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且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下(含1000亩)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下(含2000亩)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组织评定;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上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上的,县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组织评定或者授权市州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组织评定。
第六条 具体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定组织单位理应当成立评定专家组,制定评定方案并组织评定。 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同级或上级“耕地质量评定验收鉴定专家委员会”中产生,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第七条 评定专家组根据申请评定单位提供的材料实地勘察,核算耕地面积、核定四至范围,核查图、文、表、照片等资料,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实地勘察表》(见附件3)。
第八条 评定专家组采集样品,填写记录单(见附件4),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采集样品数量和检验测试的项目,并将采集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新开垦耕地采集土壤样品的数量: (一)每宗地不少于1个; (二)按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 (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新增耕地每30亩取1个; (四)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新增耕地每30亩取2个。 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耕作层没有异动的不采集土样,只进行耕地质量评定;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耕作层有异动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采集土壤样品的数量: (一)每宗地不少于1个; (二)按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 (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每60亩取1个; (四)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每60亩取2个。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验测试的项目: (一)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碱解氮、有效磷、缓效钾、速效钾; (二)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三)有明显缺素的地块必须针对缺素元素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四)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增测容重和阳离子交换量。
第九条 评定专家组收到土壤样品检测报告后,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按照评判标准逐项评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耕地质量评定报告》(见附件5)。评定专家应当在《耕地质量评定报告》上签名。评定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一)申请评定公司名称、地址、受理评定日期等; (二)耕地质量评定方法、依据、过程说明;、 (三)耕地质量评定结论; (四)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五)别的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经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评定后,由组织耕地质量评定的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并签发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签发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后1个月内报省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耕地质量评定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上一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申请单位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予以复查,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一)申请单位或申请单位授权的代表不到场的; (二)提供的资料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人为干扰导致评定工作没有办法进行的; (四)评定专家组认为需要中止或延期验收的。
第十四条 耕地质量评定只收取土壤样品检测费用,所需费用由申请评定者承担,各项检测指标的检测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其中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土壤检测费用按《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从项目竣工验收费中列支,最高不超过竣工验收费的10%。
第十五条 湖南省耕地品质衡量准则及评定技术标准没有出台前,《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规划区分》(NY/T309)和《全国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NY/T 1120)为耕地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对在耕地质量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及其他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