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3 来源:土壤重金属检测仪
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显示,因出具虚假检验测试报告,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其余8名当事人及副总作出行政处罚。
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持有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从事建筑施工材料检测。
经查明,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利用高强度试块代替低强度试块反复试验伪造检验测试的数据,出具虚假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公司副总**俊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检测工作员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检验报告的情况,未履行管理职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报告审核人吴**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检测工作员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检验报告的情况,未履行管理职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综合部主任胡**虽未直接参与从事检验,但其作为综合部主任,未履行样品未履行样品核对管理职责,属于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毛**、宋**、蓝**、蓝**、盛**5人为直接从事混凝土试块检测工作员,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其中蓝**带头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
毛**负责编制公司内所有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并多次参与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宋**、盛*两人均多次参与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
以上人员均给予从重处罚,蓝**2次参与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1、对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7490.57元;
2、对直接负责的检验主管人员**(副总,报告签发人)处罚款50000元;
3、对直接负责的检验主管人员吴**(材料所所长,报告审核人)处罚款50000元;
5、对直接责任人员毛**(试块组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多次造假)处罚款45000元;
2022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混凝土试块样品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执法人员在法定代表人王**的陪同下提取该公司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使用的1楼监控摄像头拍摄的监控视频(监控记录仅自动保存1个月);
2022年6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公司一楼的受理厅工作人员电脑里提取了该公司从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5月25日期间所有委托该公司开展检验测试的项目的已检测样品数据。
后经过查看视频,该公司混凝土试块样品出入与实际检验测试数据不一致,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经查明,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11**76),从事建筑施工材料检测,根据该公司所制定的检测工作流程,所有受委托检测的产品按照规定首先由客户提出委托申请、送检测样品至受理厅(即综合部、接样室),
由受理厅受理委托,然后由收样员进行样品符合性检查(即对样品的数量是否和委托单一致、大小尺寸是否和委托单是否一致等进行检查)后收取样品,
填写委托单,并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然后下达检验任务到相关检测部门,再由相应的检测部门领取样品,核对后开展检验工作。
其中混凝土试块的检测主要由砼力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轮流开展,试块检测完成后,所有的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均由试块组负责人毛**编制,
再递交网上由材料所所长吴**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副总**批准签发打印报告。
而混凝土试块均是一块试块压碎后再压另一块试块,一组试块(3块)产生1份报告,所有推送进实验室的试块都是当天压碎产生数据。
然而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2022年3月更换全新的电脑软件操作系统,从3月底开始公司受理厅的工作人员就未再核对委托单位所委托的混凝土试块数量,
综合部主任胡**并未对此加强管理,同时公司砼力学实验室参与混凝土试块工作人员蓝**与建筑工地送样人员进行沟通少送混凝土试块,
带头开始通过以高强度试块代替低强度试块反复检测的方式来出具虚假的数据,而后由毛**编制报告,
并署名检测人员后经过负责人吴**的审核及副总**的批准后打印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一组试块打印出一份报告),再通过受理厅给予受委托单位,
期间检验室负责人吴**并未发现检测人员用高强度试块代替低强度试块反复检测的方式来出具虚假的混凝土试块检验测试的数据这一情况。
根据该公司4号摄像头(该摄像头可以看到公司一楼检测区砼力学实验室大门人员进出及操作混凝土压力试验机器情况)所拍摄的砼力学实验室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的监控画面,
并由吴**等人确认,从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一楼砼力学实验室共计送入51车混凝土试块,共计2904块试块(968组);
根据2022年6月2日提取的该公司从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5月25日期间所有已检测数据,其中4.25-5.25已检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数据是9656条(1组试块出1条数据),
即代表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这期间共计检测了9656组试块并出具相应的报告,其中8688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数据为非真实对应的混凝土试块压出的虚假数据。
而4月1日至4月24日期间的虚假混凝土试块检测数据因蓝**等多名涉案人员无法清晰回忆哪些已检测样品数据是虚假数据,
且因该公司监控视频仅保存一个月的关系,也无法有效证实这期间有多少混凝土试块检测数据是虚假数据,因此4月1日至4月24日期间的虚假混凝土试块检测数据不予计算。
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及对多名涉案人员询问确认,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共有5人多次参与用高强度试块代替低强度试块开展虚假的混凝土试块检测,
2022年10月28日,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主动递交一份525检查后公司整改和处理措施,
说明公司对涉及问题报告自2022年5月27日开始停止出具发放,有一部分项目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未发放,同时未发放报告的项目安排了后续的现场回弹法检测,相关检测费用均未收取。
因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1次混凝土试块检测收费20元/组,缴纳税率6%。
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累计检测虚假检测数据8688组,其中3521组虚假检测数据报告未发放,检测费用也相应核减,
共计出具虚假检测数据5167组,检测费用共计103340元,扣除6%税收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7490.57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利用高强度试块代替低强度试块反复试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的行为,
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的规定,当事人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构成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当事人印**是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吴**是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报告审批人员,2人均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是综合部主任,未履行样品核对管理职责,毛******均直接参与混凝土试块虚假检测,均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虽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案发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且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补救,部分报告未发放,并免费开展回弹法检测,
但因建筑材料检验测试涉及民生安全,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易造成房屋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一款第(一)项“
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情形的;......”的规定,
给予当事人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从重行政处罚;其余当事人中**未及时发现检测工作员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检验报告的情况,未履行管理职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吴**未及时发现检测工作员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检验报告的情况,未履行管理职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胡**虽未直接参与从事检验,但其作为综合部主任,未履行样品未履行样品核对管理职责,属于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毛**、宋**、蓝**、蓝**、盛**5人为直接从事混凝土试块检测人员,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其中蓝**带头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毛***负责编制公司内所有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
并多次参与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宋**、盛**两人均多次参与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以上人员均给予从重处罚,蓝**2次参与开展伪造混凝土试块数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其余8名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杭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7490.57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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