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7 来源:土壤养分检测仪
2023年3月,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2023)SJZHY-JC0107),发现该产品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项目不符合NY/T 525-2021《有机肥料》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检验结果且不申请复检。经查,上述涉案有机肥料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6日生产了10吨,成本为220.00元/吨,售价是260.00元/吨,货值为2600.00元,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乎行业标准的有机肥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600.00元的处罚。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用电器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2年8月10日,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大杨家用电器经营部销售的西湖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抽检。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关闭压力项目和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1日利用微信好友从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家电厨卫城东区18号楼311号商铺以24元/件的价格购进10件西湖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款号JYT0.6-L(H3),嗣后在其经营的大丰区大杨家用电器经营部以25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12月7日,上述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已销售9件,实际销售价25元/件,取得出售的收益225元,共获利9元;剩余未销售的1件已被本局扣押。涉案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货值金额按照实际销售价25元/件,共计10件,计算为2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没收涉案产品1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元,罚款250元,罚没合计259元的处罚。
2022年11月8日,盐城大丰区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付某的投诉举报信,称在大丰区万盈快来购超市购买了一包圈粉,标注单价:11元/㎏、购买数量:0.588㎏、计算费用是:6.46元、实际收取消费者费用是:6.5元,多收部分属于价格违法,2022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7月开业起,对散装食品的销售由电子计量秤以单价乘以重量的方式结算,使用的电子秤默认的结算价格精确到0.1元,对后一位默认按照四舍五入的规则进行进位处理,价格进行反向抹零,导致部分商品的价值出现了标价之外的费用的情况。因当事人用于销售散装食品的电子秤无累计计算和保存功能,除消费者投诉的这一起其多付价款0.04元外无法计算其他违法来得到的。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对多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予以承认,并承诺将多收取的价款退还消费者。
当事人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即对其电子秤的计算方式来进行调整,同时公告寻找被反向抹零的消费者,退还多收款项,并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测试报告案
2022年12月5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盐市监检交办〔2022〕006号),称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XRJCZ52报告中存在主车准牵引车质量小于挂车总质量和未能提供滤光片校准证书等问题。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和7月26日分别对2辆涉案车辆进行了检验,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XRJCZ52和XRJCZ7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报告结论:合格。上述检验报告中,主车准牵引车质量均小于挂车总质量,不符合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中组成汽车列车的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或等于挂车总质量的要求。另外,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一台用于车辆检测的投射式烟度计,该投射式烟度计需配套有滤光片用于校准,当事人现场的2号滤光片(编号:H1558)合格证标签有效期为: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截至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在使用该滤光片用于校准。
当事人在检验检验测试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中检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依据《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0000元整的处罚。
2022年12月20日,盐城市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员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尔卑斯®田园牛奶硬糖”共计3.14公斤,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购进3箱涉案糖果(共计30斤),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进价是12元/斤,销售价格为13元/斤,货值390元。截至检查时,共计销售25斤,获取利润25元。
对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予以警告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处以没收剩余的3.14公斤涉案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2022年9月27日,盐城市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好评卡”,计1000张,卡片上印有:“好评领红包。如做任务,继续领红包,每天红包不断!加微信,立即领取,扫一扫添加客服,领取红包!五星好评。发2元。五星好评➕15字➕3张图 发5元”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开始印制并发放好评卡,当事人共印制了1500张好评卡,共计发放出去500张。截至我局检查时共计返现20个,返现金额为100元。
当事人发放好评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盐城市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粥店生产经营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2年9月30日,盐城市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材料显示该公司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2年9月22日对当事人当日制售的油条(自制)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于2022年9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因涉嫌犯罪,2022年11月9日,本局将该案犯罪线日射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经查:当事人使用小麦粉、苏打粉、鸡蛋、盐、色拉油并添加复配膨松剂制作油条。2022年9月22日,当事人制作了60根油条(所使用的复配膨松剂是当事人2022年5月在市场上购买的1包,生产日期:2021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铝含量≤4.6%,已超过保质期),成本为1元/根,销售价为1.5元/根,当日销售完(含抽检样品),销售款合计90元,获利30元。上述样品的检验结论为铝残量超标(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714mg/kg)。后经对当事人使用的复配膨松剂进行抽样检验,检出铝含量为3.81%,当事人陈述上述油条不合格的原因是超限量使用了复配膨松剂。
当事人制作销售铝含量超标油条及制售油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膨松剂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元,罚款25000元的处罚。
2022年10月13日,盐城市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举报当事人的网站使用不完整的问题地图进行违法宣传,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违反《广告法》之规定。执法人员于10月17日登录当事人网站,发现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相关网页进行了网络存证,后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获知网站系某传媒公司A(下称A公司)代为搭建、维护,其本人对网站使用不完整中国地图不知情。经查:2020年3月21日,当事人和A公司签订中国搜索推广服务合同,合同时长2年,涉及资金22000元(包含网站搭建维护1年费用1000元),后因推广工作需要以及A公司不具备网站搭建能力,其通过网页搜索并于2020年9月21日代表A公司以个人身份和某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合同时长1年,涉及资金4000元。在网站搭建中选择相应的行业、喜爱的风格以及添加企业名、联系方式等就可以完成网站搭建,在当事人网站搭建过程中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完整中国地图,并无提示和限制。B公司称已于2020年5月将问题模版下架并禁止使用,A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建设网站时仍可选用,乃工作疏漏导致前后台数据未同步。
当事人未能履行法定审核义务,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250000元。对案件中的A公司与B公司另案处理。
2022年7月25日,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人实名举报反映李某涉嫌销售含有毒有害的成分的保健食品。执法人员对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商业街3号楼1楼东侧一出租门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极品伟哥30盒、黄金伟哥4盒、虫草强肾王24粒、黄金玛卡14盒、(第二代)8盒、蚁粒神(第二代)16盒、黑马24盒、虎虎生威壮阳胶囊16盒、BLACK DEITY(西地那非)18盒。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保健食品,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上述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抽取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经查,上述涉案商品均为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上述涉案商品经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因西地那非属于药品,且属于国务院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禁止添加物质。
当事人销售含有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禁止行为,构成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本局将相关案件移送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进一步侦查。后经公安部门对当事人住处搜查,再次发现大量同类商品,公安部门合并进行侦查后,于近期提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10月10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信息,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遂立案调查。2022年11月1日,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举报信息,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充装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中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6日的“充前检查记录”为“空白”,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了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书面台账记录。2022年10月14日22时28分-10月14日23时28分,该公司给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K172UL的气瓶运输车上47只气瓶进行了充装,且未对该47只气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要求的气瓶型号分别是YSP-50型18只、YSP-15型29只,其中,2只气瓶二维码信息数据显示“该气瓶已取得登记”,4只气瓶二维码信息数据显示“该气瓶已停用”。2022年10月15日凌晨,王某驾驶的装有上述47只气瓶的车牌号为苏K172UL的运输车被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获。2022年11月1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举报信息转发至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中,该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盐城市盛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江苏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对其充装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结合其违法情节,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盐城市盛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