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1 来源:土壤水分检测仪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主题,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查办了一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自流井区某冒菜店利用“好评返现”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12月23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自流井区某冒菜店网售外卖里附带有“五星好评返3元”红包的好评卡,让我们消费者给予好评。经查,当事人有开展“好评返现”活动,委托别人制作“五星好评返3元”红包活动卡100张。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自行终止了“五星好评返3元”红包活动。截至2023年12月27日,当事人通过在快递包裹中附带放置的方式,将100张“五星好评返3元”红包活动卡片向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发送完毕,实际返还现金给消费者共33笔,每笔3元,合计返还现金给消费者9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2月26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家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查,自贡某娱乐中心等4家酒吧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查验入店消费人员年龄的情况下,接待了未成年人并向他们销售酒水,导致未成年人在上述酒吧内饮酒。
上述四家酒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1月25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酒吧作出警告、合计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化验室一生化分析仪中摆放的1瓶载脂蛋白B(APOB)测定试剂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从2023年9月27日至检查当日仍陆续给患者进行载脂蛋白B项目的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1月25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8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生产的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的薄荷王(硬质糖果)的食品的《检验报告》,显示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以6元/kg的价格从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了食品添加剂低亚硫酸钠50kg,用于薄荷王(硬质糖果)的生产,以达到增白的效果。于2023年10月23日,以白砂糖、薄荷香精、麦芽糖浆和低亚硫酸钠为原料,生产了上述批次薄荷王(硬质糖果)250kg,并以8元/kg的价格售出247.5kg,以10元/kg的价格售出2.5kg,货值金额为200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薄荷王(硬质糖果)前未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测验证,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时也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1月16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5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移送函,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5.2吨复合肥料中的氯离子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的《复合肥料》标准技术方面的要求。上述5.2吨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生产销售成本为3250元/吨,销售单价3300元/吨,货值金额17160元,违法来得到的2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2月8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60元、罚款85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自贡开展公司卫生检验检测的原始记录,但出具了公共卫生检验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开始开展公共卫生检验检验测试业务。在开展检验测试工作中,未安排采样人员到现场取样,直接在公司做好纸质检测报告后,截取公司报告授权人的签字,通过软件编辑在检验测试报告上面,然后加上公司印章后通过快递寄到相关被检测单位。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出具了162份虚假公共卫生检验测试报告,收取检验检测费3.5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2月22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7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3日,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摊位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摆放有无任何标签标识疑似药品的产品。该局依法对涉案产品做抽样送检。12月14日,经检验,涉案产品中含有“茶碱”、“磺胺甲噁唑”、“马来酸氯苯那敏”三种西药成分。经查,当事人将上述三种药品混合打粉后,制成粉末,用于患者外伤止血等。涉案产品有目的的调解人的生理机能,具备药品的法定特征,依法应按药品管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涉嫌犯罪,2024年1月3日,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办。
2023年12月28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现场有2台电子计价秤,通过标准砝码测试,其中的一台电子计价秤偏差10%,执法人员遂依法对该台电子计价秤进行送检检定。2024年1月11日,经检定,该台电子计价秤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2月4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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