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养分检测仪、肥料养分检测仪优质供应商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土壤水分检测仪

产品介绍

  

  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发〔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省肥料登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与适应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肥料登记专家评审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与集中评审相统一,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肥料配方与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公布的配方基本相符、原辅材料来源可靠、生产的基本工艺成熟的产品,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按照肥料登记证核发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向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凡原辅材料来源复杂、肥料配方与我省农业生产需求不符、生产的基本工艺有待改进、有几率存在安全性风险的产品,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收集汇总,统一提交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待评审通过后方可颁证或推荐。我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时间为每季度一次。

  (二)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核准登记。据农业部规定,我厅负责省内生产的有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的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其他登记产品的初审推荐工作。在登记审批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所有肥料登记产品一律采用国家或农业行业最新标准核准登记,其中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有机肥料类适用标准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适用标准为水稻苗床调理剂NY 526。采用企业标准的,其标准必须高于同种类型的产品国家标准或农业行业标准。

  (三)严格登记资料审查。申请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式、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其中复混肥料类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登记的,除提交上述登记资料外,还应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在登记资料审查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名和地址、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若有)、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产品执行标准号、肥料单一养分含量、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标注位置、使用说明、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适合使用的范围(区域和作物)、限用(禁用)范围(若有)、推荐施用量等。

  (四)严格按照肥料登记证核发制度颁证。由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统一受理。厅肥料登记办公室初审人员、主要负责人和省土壤肥料工作站主要负责人根据审批程序和登记要求在18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来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初审、复审和审批。厅肥料登记办公室承办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制作肥料登记证,及时送达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证领用手续。对已通过登记审批的产品,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并在湖南土肥信息网上公示;对未通过审批的,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一)进一步严格试验示范承担单位资质。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凡在我省申请登记或由我厅初审推荐农业部登记的肥料产品,其田间肥效试验一律由我厅认定的县级以上土肥技术推广和科研机构承担,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承担登记产品田间肥效试验。

  (二)严格按照登记肥料肥效试验作业规程开展试验。除农业部规定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的产品外,别的产品一律按照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制定的田间肥效试验示范方案和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试验报告一定严格按照我省《登记肥料肥效试验作业规程(暂行)》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实编写,凡格式不符、内容不全、表述不规范的试验报告一律不得作为肥料登记依据。

  (三)进一步强化田间肥效试验责任。经我厅认定的试验示范承担单位,应该安排专人落实田间肥效试验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一律由试验承担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试验承担单位和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同时盖章确认。

  (四)加强登记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对有几率存在安全性风险的申请登记产品,由我厅上报农业部,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委托相关的单位进行相关安全性试验。

  (一)严格生产企业考核。立足于促进我省肥料行业节能减排、产业升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抓紧制定适应我省现阶段各类肥料生产企业的现场考核标准。严格按照统一的现场考核标准开展肥料生产企业考核。凡初次申请登记或变更产品剂型和生产场地登记的,一律由我厅肥料登记办公室组织并且开展现场考察。重点考核生产企业名、章程、生产条件、技术力量、检验测试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加强公司制作条件监管。实行肥料企业产销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境内肥料生产企业应积极努力配合县级以上土肥工作机构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如实反映公司制作经营情况。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种类型的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若生产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可不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一样产品登记的,必需按照产品品种类型重新组织考核。生产企业迁址后,登记肥料产品应申请变更登记,除了企业提交变更资料外,厅肥料登记办公室还应对公司制作条件重新进行考核、抽样、封样并予以确认。

  (三)健全肥料登记产品抽样制度。由现场考察人员按照“谁抽样,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应的肥料执行标准在现场考察时进行抽样、封样或由我厅肥料登记办公室委托市(州)土肥站抽样、封样,并填写《肥料登记产品抽样单》(详见附件1),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一式三份。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可以进行产品抽样。初次抽检不合格,再次提交样品时,除按要求抽样、封样、附抽样单外,还应提交经我厅肥料登记办公室确认的质量整改报告。样品抽检不合格次数超过两次的,应重新申请登记。对于登记检验结果与申请技术指标存在比较大差异的产品,企业应重新核定登记技术指标,或者重新组织抽样、封样,进行检验。

  (一)加强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机构登记管理。自2011年4月1日起,省级肥料登记产品检验工作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有资质的肥料检验机构承担。各肥料检验机构应于2011年3月底之前,向我厅肥料登记办公室提交《湖南省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3)、加盖发证机关行政公章审核确认的《计量认证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我厅将通过湖南土壤肥料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申请承担检验的机构名称、检验项目、有效期(与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产品检验机构。

  (二)切实加强备案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监督管理。已备案的检验机构扩大、缩小检验范围或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申请重新备案;要求退出肥料登记产品检验工作或计量认证证书被撤销的,应书面通知我厅及时撤销其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我厅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能力验证考核。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一是采取分包方式委托其它机构进行肥料登记产品检验工作的;二是未按相关肥料产品质量标准开展检验工作的;三是检验中出现不合格项时,擅自允许检验申请人调整被检样品的;四是在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修改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健全肥料登记产品质检项目。严格依照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测试的项目进行全项指标检测,任何单位和产品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检验测试的项目。特别是申请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产品登记的,产品检验报告一定包括重金属含量、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等全项检验指标;出具申请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的检验报告,除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标准检验重金属项目。

  (四)区别对待肥料生产企业质检能力。从事复混肥料和掺混肥料生产的,必须有完整的检验测试仪器设备和相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从事叶面肥、有机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的,其原材料和产品质量在农业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时委托我厅备案的检测机构承担,在提交登记审批资料时,同时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原件,但委托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同一肥料企业的肥料登记产品检测。

  (一)加强登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所有肥料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都应当使用中文,并完整地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产品名称和推荐作物、适用区域应与登记证批准的一致,不得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产品标签内容。

  (二)严格复混肥料标识管理。依据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公布的肥料配方生产并使用“测土配方专用肥”标识的复混肥料类产品(配方肥),适用范围应标注适宜区域和适用作物。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登记证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其他类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确定是否标注适用范围或限用(禁用)范围。含氯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根据产品氯离子含量分别注明:含氯(低氯)、含氯(中氯)、含氯(高氯),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当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含硝态氮产品应当在容器上注明“含硝态氮”;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的产品应当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枸溶性磷”。

  (三)进一步规范肥料商品名称。肥料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每个登记证只能使用一个商品名称,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变更商品名称时应与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同步申请;肥料商品名称不得使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禁用词库中的字词、数字、序列号和外文(进口商品需标注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

  (四)严禁在肥料包装容器上使用虚假字词和语句。主要包括夸大作用效果的词汇,如高效、特效、速效、高产、快速、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等;夸大产品功能的词汇,如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绿色等;套用食品类词汇,如乳、晶、奶、精等。

  (五)切实加强登记产品的质量监管。把肥料登记管理作为全省农资打假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每年由我厅执法总队或委托市县农业执法机构,会同同级土肥工作机构对辖区的肥料登记产品至少进行一次标签标识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把标识标签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结果作为办理肥料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证的重要依据。凡两次抽查标识不规范或质量不合格的,进行全省通报并限期改进;对三次抽检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不良记录的,肥料登记证到期后不予续展。

  继续实行肥料登记审批公示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我厅将按月向农业部通过信函和网络形式上报我省肥料登记信息,及时在湖南土壤肥料信息网上公布我省肥料登记程序、资料要求及相关表格、肥料登记产品信息,做到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承诺和办事结果“四公开”。

  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各项工作,加大肥料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假冒和伪造登记证产品、肥料登记证超期和超范围使用、一证多用、标识标签不规范等行为,切实提高我省肥料质量,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我省肥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检验机构始建于年,现有工作人员名,其中管理人员名,检验人员名。主要仪器设施台(套),占地面积平方米。

  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本单位与申请检验范围内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或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